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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经典攻略易被忽视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30 15:43人气: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经典攻略易被忽视的几个问题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经典攻略

法规政策上,环保自主验收已经完成了条例-办法-指南的修订,把一整套验收的框架定下来。

 

先是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确定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向企业自主验收的转变;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出台,规范了自主验收的规范和标准;再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印发,进一步细化了自主验收的内容和方法。

 

办事程序上,已经从国家-省-市,自上至下完成了自主验收时程序的要求。

 

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提出的项目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仍需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实施的分类、分时段管理;再到市环保局的窗口形式备案、即时办理。

 

至此,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相关规定已基本明朗,十月怀胎,总算瓜熟蒂落,呱呱坠地。

 

1明确责任主体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2规范验收流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如实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3严格验收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分期验收,但不得任意拆分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自主验收中有那么几个的问题,很容易疏忽,你都注意到了吗?

 

1、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结论下了吗

 

建设项目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其是否属于重大变化,是验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对于石化、制浆造纸、制药、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因其环境影响程度较大,关注度高,且有“重大变动的清单”可对照,一般对项目的变动情况会有较为详细的论述,但也常出现“只开花,不结果”,注重了分析却忽略了下结论。

 

而对于玩具生产、组装加工等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因其对环境影响较小,重视度较低,其是否涉及重大变动的问题更是经常被忽视。特别是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项目,因表未单独列出“工程变动情况”一栏,导致忽略了将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其审批意见的建设内容作对比,至于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结论,更是无从谈起。

 

2、与原有工程的依托关系明确了吗

 

对于改、扩建,技术改造,分期验收等项目,明确项目与原有工程的依托关系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验收范围和验收监测方案有确定。例如某自来水厂滤池技术改造项目,只针对滤池进行升级改造,不涉及员工变化。在验收过程中,在明确了员工人数不变,且依托原有生活设施后,因员工生活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已于原项目验收中得以确认,便不用将其纳入本项目的验收范围,避免重复验收。一个简单之举,不仅节约了验收成本,也使项目验收更具针对性。

 

3、生产工况记全了吗

 

根据《技术指南》,验收的工况要求为“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淡化了对生产负荷(大于75%)的要求。一般而言,主体工程的工况不易被忽略,而锅炉、工业炉窑等辅助工程的工况,却常常会被忽视。

 

特别是在项目整体验收时,因关注主体工程工况而忽略辅助工程工况的情况时有发生。辅助工程的工况,以锅炉为例,一般是以锅炉蒸发量或是燃料消耗量进行核算,因此,在监测期间中,除了记录主体工程工况,还应同时记录燃料消耗量(或锅炉蒸发量)。

 

4、低矮排气筒排放达标了吗

 

低矮排气筒(高度小于15米)排放污染物,属于是有组织排放,但因其所造成影响的特殊性,不可剔除其对厂界监控点浓度的贡献(见《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不要忘了烟囱家族里还有“屌丝”》一文)。

 

因此,在存在有低矮排气筒的项目验收监测时,不但要注意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达标情况,还应关注边界监控浓度的达标情况。同时,对于存在排放同一污染物的多个近距离(距离小于几何高度之和)排气筒,应注意排气筒的等效源评价,确保等效源达标排放。

 

5、环境管理要求回应了吗

 

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在线监控设施、计量装置、应急预案、清洁生产水平等环评及其批复的环境管理要求,也是容易被忽略的验收内容。时常因大意忽略而未进行回应,造成了验收报告的缺项。同时,项目开工、竣工、试生产等日期,有时直接关系到项目环评是否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调试期是否过长(超过一年)等影响验收结果的原则问题,同样也不容小觑。

 

除此之外,还有验收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验收的公众参与等诸多问题,仍需我们去不断的思考和解决。

 

5种情形不得通过验收

 

 

自主验收问与答

 

1验收自查主要查什么?

 

1.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履行情况,是否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启动、自查、编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

 

1.2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文件,自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等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2.1、建设过程

 

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项目实际环保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百分比。

 

1.2.2、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

 

按照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放口数量及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类别、处理能力、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气筒数量、位置及高度;主要噪声源的防噪降噪设施;辐射防护设施类别及防护能力;固体废物的储运场所及处置设施等。

 

1.2.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按照环境风险防范、在线监测和其他设

 

施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如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规范化排污口及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装置;“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现有工程(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装置;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1.2.4、重大变动情况

 

自查发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

 

2怎么样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2.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目的及要求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是根据验收自查结果,明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工作范围、验收评价标准,明确监测期间工况记录方法,确定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方法、频次等,确定其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查内容,制定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作为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的依据,有助于验收监测与检查工作开展得更加规范、全面和高效。石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推荐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2.2验收监测方案推荐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可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现场监测注意事项、其他环保设施检查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等。

 

3怎么样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是在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后,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结论应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包括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指标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与总量指标符合情况,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

 

3.1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

 

3.2验收监测报告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

 

4验收监测工况记录要求是什么?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易被忽视的几个问题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作为一项新的环保制度,虽有政策指导和技术指南,但建设单位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够,对验收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把握性不够专业,导致很多建设单位仅把环保验收流于形式,报告、数据、流程看起来都不错,一团和气,却不能在验收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给后续日常环保工作留下隐患。

 

现结合新家园环保多年来大量的项目实践经验,分析总结出如下几个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过程中易被忽视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1、未能准确判断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或是明知已发生重大变动,未及时重新履行环保报批手续,未在验收报告中明确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其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环保验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对照“环办[2015] 52号”、“环办环评[2018] 6号”两个文件,只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五项中,有一项或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则界定为重大变动,需要先重新报批环评手续后才能开展验收。如果发生重大变动且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就先行开展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结论无效。

 

在界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动后,还需要在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里明确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原因。特别是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项目,更容易忽视对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下结论。

 

2、开展验收前未先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就先行开展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结论无效。

 

3、验收期限超过了12个月的最长时限未提交延期验收说明

 

有些建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超过了12个月的最长验收时限,则需要有充足的理由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否则,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未验先投”,已涉嫌违法,验收结论无效。

 

 

 

4、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自查不到位

 

除了对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的各类环保设施需要一一核查清楚,还要特别留意新近实施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有新的或是更严格的相关规定。比如关于锅炉是否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国家标准(GB 13271-2014)规定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要安装并联网,而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765-2019)则规定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要安装并联网,地标严于国标,有地标要优先执行地标,这个时候,即使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没有要求,建设单位也要先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后,才能开展验收,否则,就会出现验收漏项。

 

5、执行错误的验收标准

 

验收期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执行新标准。当前国家和地方标准处于更替频繁时期,有些项目建设期较长,到了项目调试和验收阶段,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规定的标准可能已经有更新(一般都是趋严),用错标准,可能会出现污染物超标被判定为达标,验收结论不可信。(更多大环保法规标准,可通过合规网www.csrcare.com查询)

 

 

6、未核实项目生产工况,在生产负荷过低的情况下开展现场监测

 

验收监测是考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效果的最直接手段,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生产工况,环保设施都是防止超标排放的最后防线。根据以往的众多项目经验,如果生产负荷太低,项目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存在风险,一旦验收通过后,日常运行超标排放,将会面临处罚。

 

建议验收期间生产负荷要稳定达到75%以上(有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执行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注意不仅主体工程工况要达到,辅助工程如锅炉、工业炉窑等的工况也要达到),以便鉴别出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效果。另外部分行业的验收技术规范对验收期间的生产负荷有具体的特殊要求,如水泥制造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就要求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要达到设计标准的80%以上。

 

验收报告中要如实记录好验收监测期间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如锅炉、工业炉窑等)的实际生产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保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7、验收报告照搬环评内容,甚至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是对照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报告需要如实反映实际建设情况,严禁照搬环评内容。

 

验收报告还需要对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在线监控设施及其联网情况、应急设施与措施情况、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等环境管理内容一一详细回应,这几项都是大部分建设项目要求要做的,漏了就是验收内容缺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本身具有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等特点,自主验收政策实施后,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不是降低反而是提高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不断强化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保验收等情况开展监督性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会被处以高额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将被处以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关闭的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建设单位应该要意识到自身才是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需要对提交的验收报告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自觉强化自身的法律观念、环保意识,认真落实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各项要求,积极参与到自主验收的全过程,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的“包办服务”。

 

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技术实力、责任心、信用水平、服务水平都过硬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而不能只是为了完成验收随便选择一家服务机构了事。优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仅仅为了项目达标通过,而应能够从检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有效性出发,及时地有针对性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性的技术咨询意见。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作为一项新的环保制度,虽有政策指导和技术指南,但建设单位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够,对验收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把握性不够专业,导致很多建设单位仅把环保验收流于形式,报告、数据、流程看起来都不错,一团和气,却不能在验收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给后续日常环保工作留下隐患。

 

现结合泽晟技术多年来大量的项目实践经验,分析总结出如下几个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过程中易被忽视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1、未能准确判断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或是明知已发生重大变动,未及时重新履行环保报批手续,未在验收报告中明确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其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环保验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对照“环办[2015] 52号”、“环办环评[2018] 6号”两个文件,只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五项中,有一项或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则界定为重大变动,需要先重新报批环评手续后才能开展验收。如果发生重大变动且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就先行开展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结论无效。

 

在界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动后,还需要在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里明确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原因。特别是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项目,更容易忽视对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下结论。

 

2、开展验收前未先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就先行开展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结论无效。

 

3、验收期限超过了12个月的最长时限未提交延期验收说明

 

有些建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超过了12个月的最长验收时限,则需要有充足的理由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否则,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未验先投”,已涉嫌违法,验收结论无效。

 

 

 

4、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自查不到位

 

除了对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的各类环保设施需要一一核查清楚,还要特别留意新近实施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有新的或是更严格的相关规定。比如关于锅炉是否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国家标准(GB 13271-2014)规定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要安装并联网,而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765-2019)则规定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要安装并联网,地标严于国标,有地标要优先执行地标,这个时候,即使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没有要求,建设单位也要先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后,才能开展验收,否则,就会出现验收漏项。

 

5、执行错误的验收标准

 

验收期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执行新标准。当前国家和地方标准处于更替频繁时期,有些项目建设期较长,到了项目调试和验收阶段,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规定的标准可能已经有更新(一般都是趋严),用错标准,可能会出现污染物超标被判定为达标,验收结论不可信。(更多大环保法规标准,可通过合规网www.csrcare.com查询)

 

 

6、未核实项目生产工况,在生产负荷过低的情况下开展现场监测

 

验收监测是考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效果的最直接手段,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生产工况,环保设施都是防止超标排放的最后防线。根据以往的众多项目经验,如果生产负荷太低,项目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存在风险,一旦验收通过后,日常运行超标排放,将会面临处罚。

 

建议验收期间生产负荷要稳定达到75%以上(有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执行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注意不仅主体工程工况要达到,辅助工程如锅炉、工业炉窑等的工况也要达到),以便鉴别出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效果。另外部分行业的验收技术规范对验收期间的生产负荷有具体的特殊要求,如水泥制造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就要求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要达到设计标准的80%以上。

 

验收报告中要如实记录好验收监测期间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如锅炉、工业炉窑等)的实际生产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保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7、验收报告照搬环评内容,甚至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是对照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报告需要如实反映实际建设情况,严禁照搬环评内容。

 

验收报告还需要对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在线监控设施及其联网情况、应急设施与措施情况、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等环境管理内容一一详细回应,这几项都是大部分建设项目要求要做的,漏了就是验收内容缺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本身具有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等特点,自主验收政策实施后,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不是降低反而是提高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不断强化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保验收等情况开展监督性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会被处以高额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将被处以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关闭的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建设单位应该要意识到自身才是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需要对提交的验收报告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自觉强化自身的法律观念、环保意识,认真落实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各项要求,积极参与到自主验收的全过程,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的“包办服务”。

 

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技术实力、责任心、信用水平、服务水平都过硬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而不能只是为了完成验收随便选择一家服务机构了事。优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仅仅为了项目达标通过,而应能够从检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有效性出发,及时地有针对性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性的技术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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