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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生产,查封扣押期限不

发布时间:2019-12-31 14:58人气: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生产,查封扣押期限不能超过预警规定的时间!

 

一、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企业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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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封扣押的期限问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因为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暂时性的控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不同,不具有惩戒性,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企业实施查封扣押,期限不能超过预警规定的企业限产或停产时间,否则会限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有违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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